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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私募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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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类别:工商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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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3-06-20 18: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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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私募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基协对异常私募下发红头文件,限期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我们律所是长期服务私募公司,快速帮助企业解决合规经营问题,有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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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私募公司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基协对异常私募下发红头文件,限期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我们律所是长期服务私募公司,快速帮助企业解决合规经营问题,有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2022年3月25日,中基协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向460余家经营异常私募管理人推送《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

  红头文件

  2022年3月25日,中基协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向460余家经营异常私募管理人推送《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

  图片

  本次通知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经营异常机构,主要是《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第(四)、(六)两类经营异常情形。

  第(四)类“其他类私募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的情形",中基协的通知:《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无在管私募的其他类私募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应当向中国投资业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机构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需要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类“被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中基协通知:根据中基协〔2022〕37号文要求,被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经营异常机构,且建议中国投资业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私募管理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同时附上上述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关于机构经营异常事项已整改的无异议函。

  不同之处

  本次《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109号)是监管部门、地方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私募行业自律监管部门联合“构建监管合力"清理整顿私募行业的集中体现和重要实践,迈出了打击乱私募、出清伪私募的实质性步,是推动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图片

  与以往不同,管理人在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期间的要求和公示也有所不同,上面是本次通知异常机构和曾经的《三?二七公告》的相关对比。

  注:《三?二七公告》——中基协曾在2018年3月27日发布《关于私募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简称《三?二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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