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的电梯。
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6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
扩展资料:
高层建筑规定:
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5.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5.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5.6 阳台:
5.6.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5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6.6 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我们将在新产品的生产中浪费更多的资源,设备回收的作用对于任何其他行业都是不可替代的。在经济发达地区,设备回收工业被认为是一个新的产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技术的进步、更新换代的减速,越来越多的商品将失去使用价值,成为废旧商品,进入废旧设备回收再利用阶段。因此,建立的废旧设备回收市场,有效利用有用资源,妥善解决有害资源,防止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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