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主要有罐体、胶囊、比例混合器、进水管路、出液管、排水阀、排污阀、安全阀、压力表组成。用来储存泡沫灭火剂,通过比例混合器的作用,将消防供水置换罐内储存的泡沫灭火剂,并与供水按一定的比例混合形成泡沫混合液的装置。根据结构可分为卧式和立式两种。该装置用于液上、液下和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喷淋灭火系统,或作为泡沫枪、消防炮混合液供给装置,用于油库储罐区、化工厂、飞机库、油田、燃油发电厂、锅炉房、地下车库、危险品仓库、化工品仓库等场所。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3.1 下列场所不宜选用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1 流淌面积较大,按本规范第7.3.4条规定的作用面积不足以保护的甲、乙、丙类液体场所;
2 靠泡沫混合液或水稀释不能有效灭火的水溶性液体场所;
3 净空高度大于9m的场所。
3.2 火灾水平方向蔓延较快的场所不宜选用泡沫-水干式系统。
3.3 下列场所不宜选用管道充水的泡沫-水湿式系统;
1 初始火灾为液体流淌火灾的甲、乙、丙类液体桶装库、泵房等场所;
2 含有甲、乙、丙类液体敞口容器的场所。
3.4 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作用面积应为465m2;
2 当防护区面积小于465m2时,可按防护区实际面积确定;
3 当试验值不同于本条款、第2款的规定时,可采用试验值。
3.5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2)。
3.6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输送的泡沫混合液应在8L/s至设计流量范围内达到额定的混合比。
3.7 喷头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闭式洒水喷头;
2 当喷头设置在屋顶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121℃~149℃;
3 当喷头设置在保护场所的中间层面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应为57℃~79℃;当保护场所的环境温度较高时,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温度30℃。
3.8 喷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任意四个相邻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供给强度,且不宜大于设计供给强度的1.2倍;
2 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3 每只喷头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12m2;
4 同一支管上两只相邻喷头的水平间距、两条相邻平行支管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3.6m。
3.9 泡沫-水湿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管道充注泡沫预混液时,其管道及管件应而耐泡沫预混液腐蚀,且不应影响泡沫预混液的性能;
2 充注泡沫预混液系统的环境温度宜为5℃~40℃;
3 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 充水系统的环境温度应为4℃~70℃。
3.10 泡沫-水预作用系统与泡沫-水干式系统的管道冲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泡沫-水预作用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应超过800只,泡沫-水干式系统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500只。
3.11 当系统兼有扑救A类火灾的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3.12 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可执行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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