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果壳活性炭和您一起看:环保税税额标准体现税负平移立法原则。 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安徽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的税额标准按《环保税法》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即安徽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安徽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制定,体现了税负平移的立法原则,以及“费改税”平稳过渡的要求,并与全国多数省份税费平移的确定原则基本相当。 此次开征环境保护税采取费改税方式,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基本相同,均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今后根据新情况、新形势,还可以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进行调整。环境保护税法这一名称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可以为未来扩大征税范围和整体税制改革留出空间。 业内专家指出,环境保护税的收入规模并不大,排污费改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税收杠杆,安徽省果壳活性炭引导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财税领域的重大举措,环境保护税的开征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其环保意义远远大于财政收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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