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14日 08:03:13 来源:上海庐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进入该公司展台 阅读量:0
机械公司在科技公司购买包装机后开具了支票用于付款,但当科技公司将支票存入银行时,却发现是空头支票。后科技公司向机械公司索款遭拒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李沧区对这起票据追索权纠纷作出一审:被告机械公司支付原告科技公司转账支票票面金额12万元及相应利息。
买包装机开空头支票拒不付款惹官司上身
去年9月至10月间,青岛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分别从青岛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购买了三台包装机,但其仅付清了9月6日购买包装机的6万元货款。今年2月3日,机械公司就剩余两台机器的货款向科技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共计12万元的支票。次日,科技公司将支票存入银行时,被银行以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为由退票。
科技公司遂拿着被退回的支票找到机械公司索要货款,却遭到了机械公司的拒绝。无奈,科技公司将机械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机械公司按支票票面载明的金额支付12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包装机不合格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机械公司的账户资金不足并非其不付款的理由,现我持有其开具的支票,其应尽快按票面金额支付货款。”庭审中,原告科技公司负责人称,并向法庭提交其所持支票,以支持其主张。
对此,被告机械公司负责人辩称:“当初约定科技公司将设备调好后我公司再付款,但因科技公司提供的设备不合格,造成我公司的客户未付货款,我公司因此产生了差旅费、交通费等共145632元。此外,我公司曾与科技公司协商退货及返还支票,但遭到其拒绝。因上述原因造成我公司的账上资金不足,未及时付款不是我公司的责任。”其间,其向法庭提交一份销售合同及一宗差旅费、工资、补贴、运输单和叉车费单据,以证明其已将所购设备卖给其他公司及因设备问题产生了相关费用。“机械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中包装机的型号与我公司所售机型不同,且其提交的相关单据并不能证明是因我公司的设备所造成的损失。现我公司在要求其支付货款之外还要求其支付相应利息。”科技公司负责人质证称。
由于科技公司不认可机械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且机械公司不能证明其所称的相关损失与科技公司的供货有直接关系,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未予确认。此外,机械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科技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一审被判支付12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认为,该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该转账支票系机械公司向科技公司签发,其中填写了出票日期、票面金额、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并加盖了机械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鉴,该票据要素齐全,文义完整,系有效票据。机械公司辩称,其开具支票是因其向科技公司购买机器,但因科技公司提供的设备不合格,造成其客户未付货款。因上述原因造成其账户资金不足,并因此产生一定费用。认为,机械公司向科技公司出具转账支票,填写了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等,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应视为同意支付票据项下的款项。且科技公司作为与机械公司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其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货物的义务。机械公司关于科技公司提供的货物不合格的主张,未向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该项抗辩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因此,科技公司系合法票据持票人,对其持有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因机械公司存款不足导致转账支票被银行退票,支票空头,作为票据债务人的机械公司应当履行向科技公司付款的义务。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支票金额以及支票金额自到期日至清偿日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庭审中,科技公司主张偿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科技公司关于主张机械公司支付票面金额12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