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泥厂回转窑(直径等于或大于2.5m)烧成用煤,可作为水泥厂及有关设备的技术改造和设计等的依据,亦可作为矿区煤炭资源用途评价,制定煤炭开发加工利用规划的依据。 技术要求 一、煤炭类别 1、一般用煤类别:焦煤、肥煤、1/3焦煤、气肥煤、气煤、1/2中粘煤、弱粘煤、不粘煤。 2、对具备运入多种煤搭配使用的地区,也可搭配使用:无烟煤、瘦煤、贫瘦煤、贫煤、长焰煤和褐煤等煤类。 3.不能从外地运入其他煤炭的地区经试验合用时,也可单独使用贫煤、贫瘦煤、瘦煤、长焰煤、褐煤等煤类。 二、煤炭粒度:粉煤0~6mm、0~25mm,混煤0~50mm,粒煤6~13mm。 注:粉煤、末煤、混煤、粒煤数量不足时,可用原煤、洗煤或其他粒度的煤。 1.灰分(Ag):小于27%。 2.挥发分(Vr):大于25%。 3.发热量(QyDW):大于21MJ/kg(大于5 000kcal/kg)。 4.全硫(SgQ):小于3%。 注:对全硫(SgQ)有特殊要求的窑外分解窑和悬浮预热器窑,可根据用户要求,另行商定。 如用煤的灰分、挥发分、发热量、全硫达不到本标准1.3、1.4、1.5、1.6的规定时,可采取配煤措施 煤的采样和制样 按GB475-1983《商品煤样采取方法》和GB474-1983《煤样的制备方法》进行。 试验方法 煤类按GB5751?986《中国煤炭分类》划分。 煤的粒度按GB189?63《煤炭粒度分级》划分。 煤的灰分(Ag)、挥发分(Vr)按GB212-1977《煤的工业分析方法》测定。 煤的发热量(QyDW)按GB213-979《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测定。 煤的全硫(SgQ)按GB214-983《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测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