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 08:21:49 来源:沧州泰鼎恒业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 进入该公司展台 阅读量:4
含水率试验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本试验以烘干法为室内试验的标准方法。在野外当无烘 箱设备或要求快速测定含水率时,可用酒精燃烧法测定细粒土含水率。
5.1.2 土的有机质含量不宜大于干土质量的5%,当土中有机质 含量为5%~10%时,仍允许采用本标准进行试验,但应注明有机质含量。
5.2 烘 干 法
5.2.1 本试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烘箱:可采用电热烘箱或温度能保持105℃~110℃的其他能源烘箱;

2 电子天平:称量200g, 分度值0.01g;
3 电子台秤:称量5000g, 分度值1g;

4 其他:干燥器、称量盒。
5.2.2 烘干法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取有代表性试样:细粒土15g~30g, 砂类土50g~100g, 砂砾石2kg~5kg。 将试样放入称量盒内,立即盖好盒盖,称量,细粒土、砂类土称量应准确至0.01g,砂砾石称量应准确至1g。 当使用恒质量盒时,可先将其放置在电子天平或电子台秤上清零,再称量装有试样的恒质量盒,称量结果即为湿土质量;
2 揭开盒盖,将试样和盒放入烘箱,在105℃~110℃下烘到 恒量。烘干时间,对黏质土,不得少于8h;对砂类土,不得少于6h; 对有机质含量为5%~10%的土,应将烘干温度控制在65℃~70℃的恒温下烘至恒量;
3 将烘干后的试样和盒取出,盖好盒盖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干土质量。
5.2.3 含水率应按下式计算,计算至0.1%。
(5.2.3)
式中:w—— 含水率(%)。
5.2.4 本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取其算术平均值,允许 平行差值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含水率测定的允许平行差值(%)
含水率 | 允许平行差值 |
<10 | ±0.5 |
10~40 | 士1.0 |
>40 | ±2.0 |
5.2.5 本试验的记录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D 表 D.3 的规定。
5.3 酒精燃烧法
5.3.1 本试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天平:称量200g,分度值0.01g;
2 酒精:纯度不得小于95%;
3 其他:称量盒、滴管、火柴、调土刀。
5.3.2 酒精燃烧法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取有代表性试样:黏土5g~10g, 砂土20g~30g 。 放入称量盒内,应按本标准第5.2.2条第1款的规定称取湿土;
2 用滴管将酒精注入放有试样的称量盒中,直至盒中出现自 由液面为止。为使酒精在试样中充分混合均匀,可将盒底在桌面 上轻轻敲击;
3 点燃盒中酒精,烧至火焰熄灭;
4 将试样冷却数分钟,应按本标准第5.3.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再重复燃烧两次。当第3次火焰熄灭后,立即盖好盒盖, 称干土质量;
5 本试验称量应准确至0.01g。
5.3.3 本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计算方法及允许平行差 值应符合本标准式(5.2.3)和表5.2.4的规定。
5.3.4 本试验的记录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 表 D.3 的规定。